始於上世紀90年代初的住房公積金制度,初衷是通過“國家支持一部分、單位補貼一部分、個人合理負擔一部分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和住房籌資機制”,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。不可否認,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方面,確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。但是,對其問題,也不應該忽視。由於選擇了行政化的路徑,不僅導致了“用又用不上,取又取不出來”的尷尬局面,還變相成為壟斷行業高福利的工具,擴大了社會貧富差距,公積金套現亂象也隨之滋生。
  住房公積金在本質上屬於個人財產的範疇,在正常情況下,個人應該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財產。但是,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的專項管理、專款專用,卻限制了個人自由支配其財產的權利,而且與《物權法》中“孳息歸屬”的原則相背離,這正是目前的問題所在。住房公積金制度,並非我國特有,新加坡、德國都有類似的制度,由於他們採取的是市場化路徑,所以並沒有出現我國這樣的問題。
  住有所居是一項基本人權,顯然不能採取純市場化的辦法。無論如何改革,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穩定住房秩序、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福利,應該得到保留,甚至應該強化,只不過實現路徑可以在市場化的取向下,在保證個人可以自由支配個人財產的基礎上做得更加科學。
  首先,住房公積金福利“保底額”的確定可以借鑒並與最低工資制度相結合。在“保底額”的確定上,應該明確國家支持、單位補貼和個人負擔的科學比例,根據每一個城市的房屋租賃價格的平均水平,動態調整單位補貼的額度。在公積金的發放上,直接將單位補貼和個人應該繳納的這部分所得,計入工資總額進行發放,並實行免稅政策。這樣,既保證了住房公積金的社會福利性質,也解決了公民對個人財產自由支配的問題。
  其次,住房公積金的國家支持可以以多種形式來實現。其一,成立各級政府的住房支持基金,這一部分的資金來源,可採取初始資金由財政劃撥,後期補充從國有企業分紅中抽取,並交由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以保值增值,明確這部分資金專用於保障房建設和個人首次購買商品房補貼,併為商業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、資金支持、稅收優惠等便利。其二,建立住房儲蓄制度,出台專門政策,儲戶根據自己的住房需要和儲蓄能力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簽訂《住房儲蓄合同》,堅持“權利與義務對等”、“以存定貸、存貸掛鉤”、“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與利率結構對稱”等原則,根據儲戶連續儲蓄金額和時間,確定低息配貸的不同額度與還貸時間。
  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種種限制條件,使得許多低收入人群無法滿足最低提取條件,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中收入人群,則可提取公積金貸款,這實際背離了當初給中低收入人群“雪中送炭”的初衷,成了給高收入人群“錦上添花”的工具。
  由於住房公積金是一項全國性的制度,住房公積金的改革理應全國統一行動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簡政放權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,特別是提出了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的設想,實際上已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指明瞭方向。現在急需要做的,就是儘快將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。經濟參考報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鄭國鋒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公積金制度應以市場化改革為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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